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
4.4.4眼耳鼻口腔损伤检查
4.4.3眼损伤: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
4.4.4耳损伤外耳:(1)耳廓,检查耳廓的外形、大小、位置和对称性。若存在耳廓缺损,则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分别覆盖在残存耳廓前面及对侧全耳前面,分别描绘残存耳廓及对侧全耳在透明薄膜上的投影,通过计算机测出残存耳廓面积与对侧全耳面积,并计算出耳廓缺损面积占全耳面积的百分比。(2)外耳道,检查外耳道皮肤是否正常,有无溢液,是否存在外耳道瘢痕狭窄、耵聍或异物堵塞。中耳:采用耳镜检查鼓膜是否完整,有无穿孔、出血。若怀疑有鼓膜穿孔,常规行鼓膜照相。乳突:检查耳廓后方皮肤有无红肿,乳突有无压痛,是否可见瘘管形成。听力:见《听力障碍法医鉴定规范》。
4.4.5鼻损伤:检查鼻外观有无畸形或缺损,鼻中隔是否偏曲,有无鼻翼扇动,有无鼻出血,鼻腔有无异常分泌物,鼻窦区有无压痛以及是否存在鼻通气障碍。
4.4.6口腔损伤口唇及口腔黏膜:检查有无皮肤及黏膜破损,是否有发音或进食困难,是否影响咀嚼或吞咽功能,是否存在张口受限。牙:检查牙齿有无牙震荡、牙脱位及牙折,牙列是否完整,明确牙脱位、牙折的数量。牙折时需区别冠折、根折或冠根联合折。注意有无牙及牙周疾病,牙龈有无肿胀、出血等。牙部位的记录要使用统一的符号,乳牙用罗马数字表示,恒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左上中切牙记录为“⊥1”。必要时应摄口腔全景X线片或口腔CT片。松动程度分为Ⅰ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mm)、Ⅱ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2mm)、Ⅲ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2mm)。舌:检查舌是否完整,味觉的检查方法见4.3.2.5。 【返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