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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

4.3 颅脑检查
4.3.1一般检查
 4.3.1.1 头皮检查:注意头皮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4.2),头皮创及瘢痕的检查和测量宜剃光局部毛发,使创或瘢痕完整、充分地暴露。
4.3.1.2 意识状态:通过交谈了解被鉴定人的思维、反应、情感、计算及定向力等方面的情况。对较为严重者,进行痛觉试验、瞳孔反射等检查,以确定被鉴定人意识障碍的程度。意识障碍有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2)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被鉴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a.轻度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深、浅反射均消失。
4.3.1.3 精神状态:询问或观察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怕刺激、易怒、失眠,是否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闭目不语、感情抑郁,是否有头痛、头晕、恶心、癫痫、狂躁、谵妄以及逆行性遗忘等。
4.3.1.4 语调与语态:注意被鉴定人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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