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
4.3.4 运动功能检查
4.3.4.1 肌力:嘱被鉴定人作肢体伸屈动作,检查者从相反方向给予阻力,测试被鉴定人对阻力的克服力量,并注意两侧比较。肌力的记录采用0~5级的六级分级法。0级,完全瘫痪,测不到肌肉收缩;1级,仅测到肌肉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肢体在床面上能水平移动,但不能抵抗自身重力,即不能抬离床面;3级,肢体能抬离床面,但不能抗阻力;4级,能作抗阻力动作,但不完全;5级,正常肌力。
4.3.4.2 肌张力:嘱被鉴定人肌肉放松,检查者根据触摸肌肉的硬度以及伸屈其肢体时感知肌肉对被动伸屈的阻力作判断,应注意是否存在肌张力增高或肌张力降低。
4.3.4.3 不自主运动:(1)震颤,注意区分静止性震颤和意向性震颤。前者静止时表现明显,而在运动时减轻,睡眠时消失,常伴肌张力增高;后者在休息时消失,运动时发生,愈近目的物愈明显,又称动作性震颤。(2)舞蹈样运动,是否存在面部肌肉及肢体的快速、不规则、无目的、不对称的不自主运动,是否表现为作鬼脸、转颈、耸肩、手指间断性伸屈、摆手和伸臂等舞蹈样动作,睡眠时是否可减轻或消失。(3)手足徐动,手指或足趾是否存在缓慢持续的伸展扭曲动作。
4.3.4.4 共济运动:(1)指鼻试验,嘱被鉴定人先以示指接触距其前方0.5m检查者的示指,再以示指触自己的鼻尖,由慢到快,先睁眼、后闭眼,重复进行,观察是否存在指鼻不准;(2)跟-膝-胫试验,嘱被鉴定人仰卧,上抬一侧下肢,将足跟置于另一下肢膝盖下端,再沿胫骨前缘向下移动,先睁眼、后闭眼,重复进行,观察是否存在动作不稳;(3)快速轮替动作,嘱被鉴定人伸直手掌并以前臂作快速旋前旋后动作,或用一手手掌、手背连续交替拍打对侧手掌,观察是否存在动作缓慢、不协调;(4)闭目难立征,嘱被鉴定人足跟并拢站立,闭目,双手向前平伸,观察是否存在身体摇晃或倾斜。上述检查若有异常时应按照《前庭平衡功能检验规范》进行仪器检测。 【返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