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
4.3.8 颅脑损伤后遗症检查
4.3.8.1毛发缺失:以缺失毛发的面积占整个头皮面积的百分比表示。
4.3.8.2颅骨缺损:测量颅骨缺损的位置和范围,计算缺损的面积,也可以通过摄X线片或CT扫描,计算缺损的面积。
4.3.8.3持续性植物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和脑干功能基本保存。植物状态持续一个月以上,即属持续性植物状态。
4.3.8.4失语症:(1)完全性失语,被鉴定人对语言的理解严重受限,不能复述,失命名、失读或失写,完全丧失语言交流能力。(2)运动性失语,注意区分严重运动性失语和中度运动性失语。前者表现为语言表达严重困难,词量严重缺乏,难以进行语言交流;后者表现为语言表达困难,词量明显减少,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3)感觉性失语,注意区分严重感觉性失语和中度感觉性失语。前者表现为语词杂乱无章,无语言表达能力,不能进行语言交流;后者表现为语词杂乱无章,语言表达困难,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4)轻度失语,表现为轻度语言功能障碍,但语言交流无明显困难。
4.3.8.5 构音障碍:注意区分严重构音障碍和轻度构音障碍。前者表现为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后者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4.3.8.6 外伤性癫痫:注意是否具有导致癫痫发作的损伤基础,了解临床证实或旁证证实的癫痫发作的情况,了解癫痫发作时及发作间期的脑电图检查结果,需明确癫痫发作的类型、程度、频率,是否经过正规抗癫痫药物治疗,必要时测定血药浓度。尚需了解被鉴定人有无癫痫既往史,并了解家族史。
4.3.8.7 日常活动能力评定:日常活动能力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要护理(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要护理(部分护理依赖)。 【返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