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
3总则
3.1要求
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
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 3-6 个月进行。
4检验
4.1一般情况
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 1/7~1/8;(2)胸围为身高的 1/2;(3)双上肢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4.1.2体型:成年人的体型可分为(1)无力型,亦称瘦长型,表现为体高肌瘦、颈细长、肩窄下垂、胸廓扁平、腹上角小于 90°;(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适中,腹上角 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 90°。
4.1.3营养状态:应通过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的发育情况进行综合判断。(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