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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损伤和功能障碍 |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 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 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 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返回主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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