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云南法院人身损害伤残分级原则 (鉴定时应该根据具体分级条款确定伤残等级) | 将伤残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一至四级为严重残疾,五至七级为中度残疾,八至十级为轻度残疾。 1.6残疾等级的划分依据: 1.6.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b)存在医疗依赖; (c)意识丧失; (d)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e)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f)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1.6.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存在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e)不能工作; (f)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6.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存在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明显职业受限; (f)社会交往困难。 1.6.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存在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隙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职业种类受限; (f)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6.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c)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d)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e)社会交往贫乏。 1.6.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c)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d)不能胜任原一般工作; (e)社会交往狭窄。 1.6.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b)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c)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d)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e)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6.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b)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c)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d)原特殊工作受影响; (e)社会交往受约束。 1.6.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b)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c)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d)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6.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微功能障碍; (b)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微受限; (c)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d)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