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963732999 | |  | | 286652024 |
鉴定专用电话 | 0871-64597666 | 微信15398550911 |
|
| | | 瘢痕伤残鉴定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上肢伤残分级) | 残级 | 皮肤瘢痕 | 颈部瘢痕 | 一级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 | 二级 | 皮肤损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 | 三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 | 四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 五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六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5%以上 |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 七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 八级 | 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者 |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 九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 十级 | 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2.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3.颈三角区瘢痕形成15%以上,影响体形 |
| 工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返回主页】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