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近年来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之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医疗纠纷赔偿的起诉
①组织诉讼证据,围绕证明目的,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委托司法鉴定。②如正确地选择诉由、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正确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规定(最好由专业律师作指导)。③准备诉讼费用。
④书写《民事诉状》。证明损害结果并且转换为金钱数额,如:“后续医疗费用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等,以及发生的费用损失可凭发票、收据统计得出的损失数额。⑤应当对其自己权利主体资格、存在的医患关系、医疗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应诉
①患方的诉讼主体适合否?正确的患方赔偿权利主体是:直接权利人、继受权利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直接权利人+监护人。②患方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否?③对患方确定损害结果的“伤残程度”及“后结费用损失”等《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鉴定。④对患方诉求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有异议时,可根据医疗侵权之诉适用法律的原则,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 ⑤证明,依“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结果举证责任不可转移的原则,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为由,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鉴定”,证明医院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