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 年 8月 30 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等五级 轻、重伤鉴定费用是700元 |